亲朋好友来鱼塘度周末,却发生坠湖事件。鱼塘主救人身亡,他能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昨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近日,武汉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这是修改后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生效以来的第一场专家论证会。
好友携家眷来鱼塘玩耍
小朋友不顾劝阻划船坠湖
市民王先生(化名)在某区承包了一块鱼塘,常在微信朋友圈晒田园风光。今年5月,朋友给他留言,想带家人去游玩,获王先生同意。一周后,16位(含4个孩子)亲朋好友来到鱼塘共度周末。当天,王的另一好友郝先生(化名)也恰巧赶来。
当晚8点30分,大人们带着孩子在院子里烧烤。这时,有人提议划船,王先生口头劝阻未果。20分钟后,一位大人带4个孩子划船平安归来。可10多分钟后,4个孩子再次要求划船,王先生再次劝阻未果。
孩子们上船后,正遇照看的大人去上厕所,他们就顺势解开固定小船的插销,导致小船漂至鱼塘中央并倾覆,4个孩子全部落水。
听到呼喊后,大人们纷纷赶到。鱼塘主王先生、郝先生等5人立即下水救人。上岸后,大家发现还有一个孩子没有救上岸。王、郝两人再次下水施救,却迟迟没有上岸。
随后,隔壁鱼塘邻居、村干部、110、119等救援人员先后到达,用渔网打捞出3人(王、郝和1个孩子),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鱼塘主救人是不是见义勇为?
社会各界存较大争议
两次下水救人,鱼塘主王先生和郝先生都奋不顾身,却不幸身亡。事发后,郝先生被追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可对于鱼塘主王先生,武汉见义勇为基金会却有些拿不准,因为存在争议。
据介绍,王先生在他人意外落水的情况下,毫不犹豫下水施救,是一种舍己救人行为。但依据新修订的《条例》,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争议的焦点就在下水救人是否为王先生的法定职责。有人认为:王先生事发前存在邀约关系,且他是事发鱼塘的承包者,其有对鱼塘(含相关设施)及进入鱼塘人员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有人认为王先生行为属见义勇为。首先,鱼塘所属的农业生产区域是否需设置明显标志无法律规定,不涉及法律责任。儿童溺水,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其次,王先生答应好友来鱼塘游玩,仅是一种好意施惠,没有法定安全责任。
鱼塘主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理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王先生到底该不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9月22日,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召开了一次专家认证会。来自高校、媒体、政府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展开讨论、认证。
专家论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最后总结认为:鱼塘主人救人不应当归属于王先生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同时,王先生在行动上,先后两次劝阻,已尽到义务。在小孩遇险后,明知有危险仍然不顾安危下水救人,还救了两次,足见救人之心切;此外,新修订生效的《条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且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王先生的行为也是与《条例》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的。
王先生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欢迎您的建议,本报将意见建议汇总后转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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