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通党员因醉驾获刑并被开除党籍
2016-11-14 09:39: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陈驰段晨晨)“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作为党员更是应该约束好自己。”昨日,汉阳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该区翠柳街某社区党员因醉驾被查获后,被开除党籍。

袁某1980年5月19日出生,武汉人,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无职业。2015年3月17日21时许,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汉阳区马鹦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汉阳区马鹦路某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60mg/100ml,属于醉驾。2015年6月1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2月10日,我们与袁某进行了审理谈话,他没有辩解意见。”汉阳区纪委办案人员介绍,袁某身为党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党内相关法规规定,最终,袁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174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执纪

者说

党纪严于国法,普通党员也应严格遵规守纪

严明的纪律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遵守纪律是全方位、无条件的。所谓无条件,就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要遵守党的纪律。任何一名党员都应严格遵规守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保障国法实施。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便是普通党员,无视国法、党纪的规定,自我要求不严,损害党员形象,也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陈驰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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