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8日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不得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可能泄露他人隐私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不得违法强制要求建设视频采集系统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综合新华社、央视
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
信息系统
建设
原则
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泄露隐私场所
禁装摄像头
旅馆客房
集体宿舍
公共浴室
更衣室
卫生间
……
禁止安装
视频图像
采集设备
违法安装的
单位安装的
对单位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个人安装的
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禁止买卖传播
公共安全信息等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违反
禁止性规定的
单位违反的
·对单位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的
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制图/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