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军(辽宁媒体人)
“我2000元。”“我1000元。”……日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砂石管理办公室召开了一场特别的“认领”会,大家认领的不是具体工作,而是一笔“特别招待费”。原来,今年1至9月,这个单位共发生1.15万元招待费,目前全部签单在三家小餐馆。因为按照当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制度要求,在饭店签单的招待费用,单位一律不再报销。因而,采取由该单位干部职工以个人认领的方式来解决。(12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这种特别的“认领”令人欣慰,以小见大,令人感受到反贪倡廉的切实效力。
在过去,单位的招待费有些可以报销、有些需要自付,但多半由公家埋单,特别是一些本应由个人埋单的吃喝费用可能通过造假等方式报销。但如今不行了,如果通过造假等方式报销,就是违规违纪、错上加错。一旦因造假被查处,相关人员不仅要退缴相关费用,单位和个人还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更影响单位的形象及年终评优评先,违规成本太高。这说明,反腐倡廉已经深入人心,具有相当的震慑力,许多干部不敢触碰反腐的底线。
不过,由单位职工认领“特别招待费”,也值得商榷。单位在餐馆签单,没有单位一把手的同意,是不成的;单位的普通职工没有签单的权力,而且吃吃喝喝时,往往没有单位普通职工的份,因而,让单位的普通职工来认领“特别招待费”,单位的普通职工未免有点冤,不公平,尤其是让单位普通职工来认领那些应由个人埋单的吃喝费用。谁的孩子谁抱走,对于那些个人要埋单的“招待”费用,须由个人埋单,只要一笔笔认真地查,完全能查清哪些“招待费”是应由个人埋单的,且是谁。确实是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也应具体分析,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制度要求,确定招待费用是否超标,公家应承担多少,个人应承担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