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帮他人办假结婚证迁户口
2016-12-19 04:16:00 来源:长江日报

执纪

者说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本是为民谋福利的砝码,却成了一些党员干部为己谋私利的筹码。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干部作风的好坏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地位。如果村干部公然无视纪律、弄虚作假、收受贿赂,那么势必会伤害群众感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纪律是底线,一寸不可让。广大党员干部当以此为戒,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把规矩纪律停在前面,按规则、按制度、按照党的宗旨行使权力。只有用清白二字打底,以干净二字修身,才能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

(记者黄征通讯员王青玲整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齐阳)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东西湖区某大队副大队长为帮他人将外地户籍关系迁入东西湖区,两次办理假结婚证,并收受好处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岁的何某某1996年入党,是东西湖区某大队副大队长、支委。2015年12月初,农工汤某某来到东西湖区某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反映何某某在为他人办理户籍转入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取好处费等问题,街道办事处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

办案人员介绍,2007年,外来承包户杨某某、涂某某夫妇多次找到何某某,要求将户籍关系由外地转入东西湖区某街道,何某某答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何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办法,从汤某某手中骗取身份证及登记照,又从一外地来汉流动人口王某手中购得假结婚证样本,由何某某填写结婚人为汤某某和涂某某的虚假信息。随后,何某某还为涂某某代写户口转移申请,并到派出所办理了相关手续。

事成后,何某某先后两次到涂某某的鱼塘钓鱼,并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涂某某20公斤鱼等,涂的丈夫杨某某还送给何某某3000元现金。

2008年,何某某受外来承包户丁某某之托,采取同样的方法,利用本地单身村民熊某某(已故)将丁某某的户籍关系迁至某街道。事后,丁某某送给何某某棉絮等礼物,并通过其侄子送给何某某2000元现金。

办案人员说:“何某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为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收受他人好处,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了党的形象。事发后,她的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缴了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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