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和崔某均系襄阳市某环卫公司环卫工人。2016年5月6日9时许,唐某在襄阳某售楼部旁边垃圾站倒垃圾时,见崔某正在帮另一名环卫女工做扫把。认为崔某做的扫把太小,便将扫把扔掉,承诺给环卫女工另做一个大的,崔某见状愤愤不满的离去。后崔某骑三轮车行至襄州区钻石大道名城路口时,恰逢唐某骑车从此经过,遂对唐某质问,双方为此相互辱骂,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崔某左胸部5、6、7肋骨骨折。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因被害人给他人扎扫把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崔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自首,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