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带病升迁,制度的“红杠杠”岂能随意跨越?
2014-01-20 15:51:50 来源:汉网

近日,网上曝出“郑州市惠济区两名官员因公款宴请被市纪委通报批评,3个月后调任别的部门任‘一把手’”的消息。记者18日从郑州市惠济区政府获悉,涉事的两名官员已被免职。(新华网1月18日)

“问题”官员出了事,给予相应处分本无可厚非。但是处分未到期就“带病升迁”,则不得不令人深思!

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曾明确要求,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为“问题”官员复出划定了一个“红杠杠”、“硬杠杠”。但是郑州这两位官员处分期还未过,却又匆匆履新,甚至从街道办主任这样一个“二把手”升任城管局长,进入了“一把手”行列,这样的做法的确难以令人信服。

诚然,“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句话是对的。而且,问题官员任职、升迁受限,也并不就是简单的等同于“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就连犯罪分子都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免职官员当然不必为重新做官而犯愁。只要是有德才、有能力、知错能改的官员,必定会被重新赋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制度就是制度,是必须被毫无保留贯彻执行的“硬道理”。当前,各级地方政府的确存在着重制度建设,轻执行力的现象。讲要求、作规定、下文件确实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然而,执行者敷衍了事、打折扣执行、滞后执行的事件还屡有发生,可谓值得警醒!

要防止官员带病升迁,根本上还得靠严格的制度执行力把关。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要真正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要确实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是防止官员带病升迁的良好利器。程序繁杂了,力度加大了,“问题”提拔想隐匿也隐匿不了了。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更加明确了“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带病升迁”等现象,不仅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也都要担责。唯此,也只有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责任链条,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刘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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