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局长违纪可以只“挠痒痒”?
2014-02-24 11:39:55 来源:汉网
日前,九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江西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交通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并上交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2月22日 人民网)

违规配置公车、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指示下属消除违章计分177分等,集众多违纪于一身,本应得到严处,而九江市纪委给出的处理意见却让笔者大跌眼镜,弱弱的警告处分、“小小的”5050元收缴罚款,“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也至多会导致没了驾照,这些对一名副县长兼公安局长来说,真可谓是“挠痒痒”!

警告处分乃何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项,警告处分可谓是最轻的一类,最多会“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也就是说可以继续当副县长、公安局长。

再来看看其他地方类似情况是怎么办的。去年3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地籍科科长杨某公车扫墓曝光,处分结果:免职,因公车私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在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更为接近的四川“同行”:去年2月,绵阳中学实验学校放假时,6辆外地警车齐聚学校门口公车私用接小孩,也导致4人被免职,1人被诫勉谈话,1人写检讨,同时都自掏腰包把相关费用补上。

身为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犯的是常人难以比拟的“事儿”,得到的也是常人难以“奢望”的“警告处分”!

违规配置公车、公车私用、挪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指示下属干违法事,哪一项是一名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可以做的?作为国家公民,公然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不顾;作为人民公仆,公然将人民的纳税用于私欲;作为公安部门的领导,公然知法犯法,种种“恶行”,当地的纪委部门有如此罗列考虑过吗?

公安局长平时拥有违纪违法“特权”,“出事儿”后还拥有“挠痒痒特权”,这是广大群众不愿看到的,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之路上不愿看到的。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啃最难啃骨头”的时候。“挠痒痒”行为,何尝又不是“那块该啃的骨头”?(冬月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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