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慈善”的名义受贿难道就不是受贿?
2014-06-11 10:05:13 来源:汉网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搜狐新闻)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用受贿的100万元捐赠寺院,好一个出手阔绰,慷慨大方的官员!而法院也因其“慈善”行为未认定其属于受贿,此事因其舆论一片哗然,公众不禁要质疑,以“慈善”的名义受贿难道就不是受贿吗?

按照法院这样的逻辑来推想,如果一个抢劫犯把抢银行的钱用来捐赠希望小学,会因为他做了善事就不判定他的抢劫罪了吗?如果一个杀人犯杀了一个受贿贪官,会因为他为民除害,就不判定他的杀人罪了吗?如果真是这样,社会岂不是要乱了,可以随意抢劫,随便杀人,只要是出于“善心“?

何谓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给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再来看身为宝安区委书记的黄志光这100万的来源,正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的财务,而法律条款中根本没有注明把受贿的钱捐赠了就不算受贿的条款。

身为书记的黄志光多次以职务之便,收受珍贵物品和大量财务。为官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违规操作从而获取利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大多数的贪官的贪腐之路就是这样开始的,手中权力到了可以操纵各项制度的时候,就变得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各种法律常识已经变得荡然无存。

以“慈善“的名义受贿仍是受贿,别让贪腐的官员披上了伪善的外衣,对待贪官就要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为官要脑子里多一根遵纪守法这根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摒弃贪念,生活就会舒坦平静。否则,不管掩藏多深,都避免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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