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县官当法官是与法治“唱反调”
2014-09-25 09:22:19 来源:汉网

    近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官微@浙江发布了拟提拔任用省管干部任前公示,现任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该条微博发出后,遭到众多网友吐槽,甚至受到了来自司法领域的质疑。(南方都市报9月24日)

    任命县官为法官而产生的焦点在于,“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案件讨论会时能否发表出个人意见?院长法官是否应办案?有无能力办案?”浙江省委的这一人事安排说到底还是“传统”在作怪,认为“县官法官一肩挑”是“万全之策”,“当法院院长不一定要懂业务,只要能把握政策,有全局意识就行”。加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的任职没有严格要求,“无明文禁止则可为”,把法官和一般的行政官员不加区分地进行人事管理。

    无疑,这样的一种人事管理观念显然已经是“昨日黄花”,“肯定不符合趋势和要求”。众所周知,法官独立垂直任命将是现实法律实践的要求。导致当前地方法院司法公信力一直差强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院长这类的司法领域一把手的“帽子”一直在各级党委手里捏着,导致在一些案件审理上(尤其是政府部门涉案的问题)出现了司法不公,一些法官不敢“凭良心办事”、“按法律判决”,冤案、错案现象一直难以得到根除。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往往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没有法律职业背景、不具法律专业知识将无法胜任。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并进行面试和考核。在任命法官时,各级人民法院可进行业务考试,择优选任。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通过国家政法部门省一级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直接任命为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因此,浙江省委这种“县官调整为法官”的做法确实欠妥,不仅有违国家有关法官任职的法律规定,更是在和当前的司法改革趋势“唱反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高层将在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研究讨论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届时关于法官的独立任职问题将会更加明朗,任职专业化将会越来越高。在此,希望地方政府莫要再“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重复上演这种“法官行政化”的做法。必须认识到,选择任命专业的法官,既是对法律和法官这一职业的起码尊重,也是对人民负责任的要求。(张 进)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