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正当防卫枪杀野象,为何被刑拘?
2015-07-27 13:47:26 来源:汉网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一群野象近日闯入当地一村民家,村民在大吼大叫无果后,端起自制枪支射向野象群,后发现一头母象死在自家鱼塘中。经有关专家检验,野象头部中弹,其腹中还孕有一头发育较成熟的雄性小象。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当事村民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自家的财产安全,才用枪杀害这头野象。这也属于是正当防卫,为何被刑事拘留了呢?众多网友纷纷质疑。

我国刑法中,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亚洲象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当事村民用枪杀死一头野象,当然符合这一罪名。但问题在于,他杀害这头野象是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自家的财产安全,这又算“非法”吗?难道法律不允许公民进行自卫吗?

我国法律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今年以来,西双版纳就已发生3起较严重的野象伤人事件,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一些村寨居民甚至“闻象色变”,所以,野象伤人的危险性是现实存在的,不能说这位村民开枪是毫无根据地枪杀死野象,更不能说他是为了非法捕杀野象。

一般从执法的角度,在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正当防卫,但若超出防卫范畴,或是在匪徒已停止施暴后,还是将匪徒打死打残,受害人则涉嫌“故意伤害”,反而会成为被告。在某种程度上,此事与“受害人打死匪徒”被认为“防卫过当”异曲同工。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条文是死的,现实中与匪徒搏斗,却充满了各种变数。俗话说“打人没好手”,在危急之中,在慌乱之下,要当事人“适度合理”地自我保护,还不能“越界”伤害对方,本身就有“纸上谈兵”的意味,难掩苛求。

本例中,野象不通人性,情况就更复杂。它们闯入人类居住地,可能是为了觅食,它们的庞大身躯以及野性,会对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村民自保枪杀野象也好,野象致人死伤也罢,其实是人与动物“争地盘”的结果。惩罚人解决不了问题,野象还是可能会“侵扰”人类。扩大保护区面积,在保护区修建围栏,才是减少“人象大战”的根本途径。(流浪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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