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考上大学,父亲承诺奖励一台电脑,可家境贫寒实在拿不出钱,最后做出了偷电脑的糊涂事。8月23日,记者从常德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系初犯,且已将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检方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8-24红网)
因为承诺儿子考上大学就送一台电脑,高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到镇电脑专卖店偷了一台电脑,没想到很快就被抓获。在戴上手铐那一刻,高某要求民警“我儿子是大学生,怎么能让人知道他有个做小偷的爹呢?”
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但念其系初犯,案发后已将盗窃的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且盗窃的金额不大,没有羁押必要,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就高某盗窃行为来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之所以没有批捕,于情于理是有依据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所以根据高某积极退回电脑、初犯、有悔罪表现等行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高某自己身体不好挣不到钱,一家人的经济来源全靠妻子打工所得,儿子懂事也外出打暑期工,勉勉强强凑够了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儿子能上大学是高某家庭的夙愿。面对这样一个家庭,任何有善良的人都会感动和“心酸”,如果拘捕高某不仅会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而且必然会影响到儿子阿乐上大学,所以没有批捕高某。
可喜的是陬市派出所民警们凑了4000多元,给阿乐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也算圆了父子俩的心愿”。也算是皆大欢喜。
为人父母,爱子心切可以理解,但是父爱当有度。如果为了爱子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可取,而且当严厉制止。像高某这样的家庭比比皆是,如果每一个父母都像高某这样,社会岂不是乱套了?再说也不是每个人犯罪都可以不批捕的。所以,为儿作出承诺一定要量力而言,不要超出了自身承受能力,相信高某无法送给儿子电脑,儿子也会理解的;如果却是遇到家庭解决不了的困难,我们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寻求社会救助。目前对于大学生的救助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金秋助学”、助学贷款、各种各样的救助基金等,同时社区、爱心人士也应该解囊相助,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国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为儿偷电脑是一种极端行为,千万不要效仿。(长安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