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为规定”并非官员贪腐的“充分条件”
2015-10-20 15:32:12 来源:汉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对陵水县原副县长李宗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犯罪所得168.8万元(含已退缴5.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0月20日中国新闻网)

建筑公司总经理柯景渊给李宗春送上的5万元,是李宗春自2001年6月任县财政局局长后收的第一笔好处费。就是这第一笔贿款,让李宗春大开眼界,他彻底“领悟”了权力与金钱的特殊关系。从此之后,李宗春的捞钱路,便从此打开,从一开始的被动受贿,到后来的主动索贿,记录着李宗春思想与行为的步步沦陷。

从一开始“被送钱”5万的“半推半就”,到后来主动索贿30万游刃有余,到底是什么造就了李宗春的“狼子野心”?一是李宗春自身意志力、自制力薄弱,没有深刻认识到“公权力”的运行方式与规则。而是被金钱熏红了双眼,当请托人抱钱求“后门”的时候,李宗春第一刻想到的并不是断然拒绝,而是瞬间领悟了权力与金钱的特殊关系,并且暗自窃喜,发现了一条财源滚滚的“捞钱路”。

二是政治生态存在着一定的“污秽风气”。柯景渊称“给业主单位领导送些好处费是建筑行业不成文的行规”。难道给领导送钱就是其中的“潜规则”?如果真是这样,那这足以让李宗春放纵自己,因为大家都在“捞”,自己不捞反而可能引起同僚的“排挤”,大环境就是这样足以成为李宗春放纵捞钱的理由。

三是监督的缺位。即使李宗春手中有权,其廉政意识不坚定,看见别人捞钱时候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足以构成其捞钱的“充分条件”,因为还有最后一道监督防线,如果监督足够有效,李宗春也不敢肆意妄为。但是李宗春的贪腐行径,足以证明监督效力的缺失。

笔者认为,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形成成因复杂,不仅有官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官员相互影响的原因,监督的缺位更是难辞其咎,官员贪腐的治理也不能够凭一朝一夕就能治理完成。但是,既然拉开了“反腐序幕”就要一干到底,反腐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只要有“贪腐案”的发生,就会有“贪腐人”被查处。直到最后形成官员不敢腐、不想腐。(胡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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