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2015-10-27 13:29:36 来源:泸州网
    

     (网络图片)

  【微信咨询】
  
  今年50岁的王某明平常为了打发时间,就喜欢钓鱼。在2015年的9月底的一个星期天,王某明来到一个鱼塘钓鱼,拿着鱼竿在鱼塘边静守半天,也没有一条鱼上钩,这让王某明十分不开心,于是他举着9米多长的鱼竿在鱼塘埂上寻找新的钓鱼点。当他走到鱼塘的西边时,鱼竿不慎碰到了高压线,刹那间,王某明被击倒在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最终还是死亡。
  
  第二天,王某明的家属找到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但供电公司确以王某明死亡属于自己的责任,不是供电公司造成的,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拒绝赔偿。其家属昨天通过微信向笔者许小军法律咨询:供电公司对其王某明触电死亡是否需要担负责任?
  
  【法律解析】
  
  通过对王某明近亲属的案情介绍,供电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人许小军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还有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本案中,供电公司不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但王某明的过失行为可以减轻供电公司对其的责任。许小军解释说,王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钓鱼时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位置进行,对在高压线下钓鱼可能存在风险,是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的,这一悲剧的发生也就是因为自己错误的位置选择行为所导致,故理应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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