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互联网+条件下的铁路车票的尴尬
2015-12-17 10:06:58 来源:汉网

12月15日新华社电,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虽然出示手机订票信息,仍被要求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折射出互联网+条件下的铁路公司的固步自封,折射出铁路车票的尴尬遭遇。

首先我们来看乘客是如何购票的。原告罗某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列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示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问题就出在这,在互联网+条件下,铁路部门在确认原告信息和身份证后,通过网络已经知道原告罗某是否购票,如果已购票就应该按照票遗失予以放行就行了,没有购票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处罚并补票,罗某自己恐怕也不敢没有买票而反诉铁路部门自投罗网吧?看来铁路部门对罗某已购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为啥还敢要被告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这不是无理取闹吗?是因为铁路部门的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谁也管不了他,却没有料到原告罗某偏不信那个邪,我相信罗某并不是缺百八十块钱的人,他是心里窝囊,想一吐为快而已,想把自己的遭遇与人分享而已,他通过诉讼让天下人都知道,铁路公司是一个怎样的公司——骄傲自大,自以为是,蛮不讲理。

公平、公开、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们相信法律是因为法律是讲理的,是能够带给你尊严的。论理由原告罗某诉讼铁路公司返还多付的票款和手续费,给了铁路公司一个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改正错误的机会。可无论铁路公司,还是铁路法院都没有珍惜这一次机会,继续为掩盖前面的错误再犯十个以上的错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端人饭碗要替人消灾,来了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导致天下人汹汹,其判决的公信力可想而知,原告罗某虽败犹荣,他树立了一个普通人敢和庞大的铁路公司叫板的光辉形象,铁路公司虽胜犹败,赢了官司输了钱,失去人们对伟大公司的敬仰和忠诚。

毋庸置疑,互联网已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成为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前进的原动力,改变了人们同时吃饭同时睡觉同时工作同时受教育的时空观,开启了人与人、人与物、人与世界的互联互通,铁路部门也在它的洗礼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大多数人都通过网络实现了购票和支付,电子货币、电子凭证等一系列互联网的手段不停的搅动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命运,人们欣然享受着它所带来的便捷与方便的同时毫不怀疑它的价值。因此原告罗某毫不犹豫的购买了电子车票。

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这句话没有错误,但仅仅以原告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这种说法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他的确丢失了作为合同凭证的车票,并不意味他没有履行合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丢了的仅仅是一张凭证,就无限放大其责任,无限放大其危害是铁路公司形而上学的思想在作祟!按照《合同法》,确保旅客在车站以及列车上的安全,是铁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我们的旅客却时常在车上丢失钱物的事还少吗!他们却从来没有以所谓的合同要求铁路公司赔偿,以自认倒霉就算了,要在西方,旅客丢失了财物以及受到损伤,铁路部门是要赔偿的。原告罗某在车上将车票丢失,难道铁路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法庭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更是冒天下之大稽,原告乘列车不是消费行为是什么?《消费者保护法》不是在哪等着呢?!还有所谓的“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上有类似的说法,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存在所谓的作废一说,在查清旅客罗某以购票的前提条件下,还作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以所谓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更是强词夺理。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历史的进步无不以付出巨大的牺牲为条件。虽然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是依法治国路途中的一个不谐和音,但该案的披露审理受到公民的质疑本身就是历史的进步,随着“四个全面”的落地生根,互联网+的深入人心,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相信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会越来越少,铁路车票的尴尬事件会越来越少,相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杨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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