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举债发放养老金,问责须有“追溯力”
2015-12-24 09:42:52 来源:汉网

受国务院委托,昨天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张少春表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也发现,个别地方甚至通过举债来发放养老金。(2015年12月23日 新京报)

事实上,对地方债务的形式管控,在新预算法和43号文里早有规定。但是,以事实观之,对地方债务的形式管控,并没有取得实际成效,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举债发放养老金。

面对规范性制度出台之后,地方债务乱象仍然触目惊心,显然,当下我们极有必要进行反思。

对地方债务的定性,尽快启动地方债务常态化的公开机制。比如,针对地方政府的负债额度、负债率、偿债率等,应该尽快让常态化公开机制运行起来。具体为,地方政府应定期主动上报上述信息。而审计部门则可在地方政府及时上报信息的基础上,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并在审核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而更重要的是,在此之外,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与管控,是一个追溯、问责的过程,债务的问责要有“追溯力”。不能不说,地方债务乱象与追责不力有很大关系。

针对地方债务乱象,详细的问责机制亦应尽快出台。比如,针对违规举债的额度、违规举债的使用情况以及违规举债对地方财政可持续性所造成的成果等,应该详细甄别、明确具体的问责标准。

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债务问题短期之内不会暴露出来,而有些官员可能会在问题爆发之前,就调任他职。所以,地方债务违规的责任追究,也要有追溯力,可以把终生追责纳入进来。

事实上,现在某些地方负债累累,正是官员一味借钱追求政绩的结果。要让地方债务风险不失控,关键就在于要完善债务相关制度,从官员政绩考核上做文章,要实行倒查追究的责任终身制。对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可建立具体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破除“现任举债不还债”、“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
(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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