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被肆意挪用,“板子”应打向谁?
2016-05-16 16:27:31 来源:汉网

近日,京华时报记者接到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巴马县、东兰县库区移民举报,称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被外借3000余万元,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三县官方均未对借款及还款具体数额给出回应。(5月16日 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移民资金就是用来安置移民生产生活的专项资金,但凡是专项资金都不能被挪为他用。以借钱最为严重的大化县为例,根据《借用岩滩库区资金情况》表格可以看出,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额共计2023.2万元,还款仅仅50万元。其中包括大化县原移民局局长蓝标球从库区资金中借了780万元;大化县乙圩乡原武装部部长巫善英借出5.8万元,用于武装部的以劳养武林场投资;原大化县乙圩乡党委书记韦盛平借款62万元,用于个体林场,等等。可见,安置资金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实在让人痛心。

根据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大概理解就是不能把这个钱直接分到农民手上,“专款专用”就是钱要用在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于是一些政府干部就开始大肆借钱,至于钱的去向却成为了难解的谜题。

据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如果这些钱的使用方向是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按照当地政府引用的国务院74号令,资金管理部门本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使用,并不需要这些单位去借钱,不应存在借贷关系。由此可见,这些借款程序都是不合法的,应该追究移民专项资金管理者和借款人的责任。

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针对此事件必须“对症下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专款使用的监管。再辅以定期的财务审计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既接受上级监督,更接受同级和下级监督。或许如此,才能挤压挪用专款发展的空间。相信多管齐下,定能对想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以震慑。(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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