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近日,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7日,新华网)
难以想象,一个因为征地受贿15万元被判处刑2年,缓刑3年的官员受到的行政处分仅仅是从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降职为副主任。更难以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有罪在身的官员竟然能破罐子破摔,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发展为鲸吞4300万征地款。这一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黑色喜剧让我们疑惑,到底是谁养大了梁伟强的“胃口”?
违法成本畸低是“开胃小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2008年,梁伟强就因为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但当地党委却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仅仅给了梁伟强一个不痛不痒的降职处分,从正变副却依然全面主持工作。可以说,除了官职名称有了些许变化,梁伟强手中的权力根本未受到丁点儿影响。这样虚有其表的惩罚与其说是高抬贵手、宽大处理,倒不如说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可以说,梁伟强从15万的“小贪”发展为4300万的“巨贪”,当地党委“功不可没”。
用人不察是“主菜”。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负责土地征收管理的部门和职位俨然成了油水丰厚的“香饽饽”,无数“大老虎”、“小苍蝇”倒在了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上。梁伟强不是第一个“因地获罪”的官员,也绝不是最后一个。但问题在于,一个在土地征收上有“前科”的问题官员怎么还能继续在原岗位上继续“不撞南墙不回头”?当地在干部任免上是否也太过不讲究?
监管不力是“饭后甜点”。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往来,但在本案件中我们却看不到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划拨套取的任何监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往往会极度膨胀,不可避免的走向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必然道路。在家中藏了上亿现金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供水公司马超群是如此,受贿人民币3265.67万元、港币4670万元的深圳政法委书记蒋尊玉亦是如此。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瑕不掩瑜的党员干部应该在深刻反省后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但那些在原则性问题上经不住考验的党员干部还能下不为例吗?“戴罪贪腐”的梁伟强或许能给我们的疑虑一个答案。(任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