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挪用公款入狱是堂“廉政教育课”
2016-12-28 09:24:04 来源:汉网

今(2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古蔺县纪委了解到,该县二郎镇中心校原校长钱守信先后5次挪用公款共计65.8万元供个人使用。近日,钱守信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12月26日四川新闻网)
上述新闻中的主人公钱守信,本是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中心校的校长,前途可谓一片光明。但其于2014年1月至7月利用职务的便利,先后5次挪用二郎镇中心校公款共计65.8万元供个人使用,最终败露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且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教育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其中包括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所谓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是指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对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但仍具有财政性质的教育经费的核拨、征收、上缴划分、留解使用等方面的财政管理制度,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将教育经费全部或部分收归个人或集体所有。这种违法行为,使本来就很紧张的教育资源更加匮乏,因而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对此坐了相应的规定,指出对侵占、克扣教育经费的要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校长,一个教师队伍中的领导者,钱守信本该以推动学校教育发展为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为全校师生树立榜样,竭尽全力带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他非但没有尽好应尽职责,还无视法律法规、擅自挪用学校公款供个人使用,损公肥私,严重损害了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利益,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在笔者看来这是一堂不折不扣的“廉政教育课”。

钱守信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也算是罪有应得,但是此次事件也让我们看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有待整束,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有待加大。首先,广大党员干部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我,坚持做到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踩纪律的“红线”;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刘正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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