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中国人权一大进步
2017-02-22 09:29:25 来源:汉网

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据中新网2月21日)

疑罪从无规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实施意见》明确疑罪从无原则,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

中国当今社会,人权不断被提起,人们对人权的重视与日俱增。对于疑罪从无原则,有些人会说是增大放纵犯罪的风险。疑罪从无虽然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的有罪者未能被定罪,但我国刑事诉讼并不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侦查机关仍需继续进行案件调查,直至把案件调查清晰,有罪判罪,无罪释放。

特别之处,被告人不负自证的义务。无罪推定潜在地证明了被告人是无罪的,被告人既没有义务自我归罪,也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当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的,被告人依然受无罪推定的保护,不得被推定为有罪。

前些年,看香港律政题材的电视剧时,有些律师辩论的场景中特别指出被告人不负自证的义务,当证据不足时,一切利益归被告人,被告人无罪。当时还觉得法律还有这样的规定,明显看出,普通人特别是被告人无法掌握相对深厚的法学理论等相关法律知识,又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有限,或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被告人便接受了有罪判决。很大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乱用重典、刑平用中典、刑缓用轻典”。在建立和谐社会的现阶段,刑典取轻是情理之中,正是法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体现。法律不应该是严惩犯罪为最终目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不错判任何一个好人或无辜的人。疑罪从无原则,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无辜之人的清白,宁愿错放一个坏蛋,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正是现代法律的先进之处,闪烁人权的光辉。(黄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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