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小白鼠”,教师不应“试喝”问题牛奶
2018-05-24 14:47:21 来源:汉网

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以确保学生饮用安全。“班主任喝坏了咋整?”这个通知引发网友质疑,认为与其让老师承担风险,不如严格把控进货渠道,确保牛奶质量。(5月23日《新京报》)

据有关人士介绍,班主任试喝通知出台是借鉴外地经验而来的,通过查资料,觉得可靠,就引用了。究竟这网上的信息准不准,实际情况到底具体如何,没有前去实际调查、缺少科学分析研判,就稀里糊涂的推出“试喝”通知。这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的“通知”!

——“试喝”问题牛奶,教师无此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是厂家保障,质监部门进行监督,学校应找一个合规的厂家购买保障安全就是了,而不是让教师“试喝”!有关方面有没有弄错,教师不是用来实验的“小白鼠”,他们没有“试喝”——试霉、试变、试坏、试毒的责任与义务!教师凭啥要做“试验品”甚至是“牺牲品”呢!教师为啥要用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代价承担“试喝”的风险呢?有些事情,常常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笔者而说的是“万一”,“万一”“老师喝坏了咋整?”那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试喝”问题牛奶,涉嫌侵害教师权益。应该说,有关方面的初心是好的善的。只是学生食物疑似出问题,竟让教师“试喝”担风险。如此“通知”,有悖法律规定,属违法“通知”。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其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任何机关、单位都无权强令教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奶品进行“试喝”。“试喝”“通知”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好在有关方面在“该项工作并未执行”之时,就及时撤销“通知”决定,防止了事态扩大。不过,此事给我们的启示是,借鉴外地经验,一是要很好消化、吸收,最好能够上门取经,不仅要把“样”学歪了,走样了;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单位情况,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完善,三是要分析那些做法合不合情、合不合理、合不合法,不要不加分析地“照搬”。

就以这次借鉴外地“试喝”来说,或许没有学到“真经”, 或许学的是,人家曾经实验证明是错的已经被抛弃的东西。反正不管外地、本地,教师都不能做“小白鼠”,教师不应“试喝”问题牛奶。(杨若)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