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酬不成摔手机”德法律不容
2018-06-25 09:32:09 来源:汉网

近6月23日,一段视频“刷屏”朋友圈: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名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怒摔手机。(6月24日《解放日报》)

这位大妈“索酬不成摔手机”的行为,是为公德和法律所不容的。

有悖公德。这位大妈捡到别人手机,要归还失主,这点应该肯定,也体现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然而,“狮子大开口”“漫天索酬”——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一部手机才多少钱,就索酬2000元。紧接着,见索酬不成,这位大妈恼羞成怒摔了手机,把手机屏幕摔得稀巴烂!这就多少有些不地道了,不讲社会公德了,甚至有失德、缺德之嫌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像这位大妈索酬“狮子大开口”,就受到了来自虚拟的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道德舆论的一致谴责和声讨。

有违法律。《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拾得者捡到遗失物,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置,“返还权利人”是唯一途径。另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这位大妈向失主索要酬劳是应该的合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这费用必须是“必要”范畴的。本案中捡到一部手机就索酬2000元,显然不是“对等回馈”,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漫天索酬,与勒索无异。自然,这样的索酬违背法律精神,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至于后来的怒摔手机,似乎属于故意损坏捡拾物的行为。这位大妈的如此作为,可能涉嫌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多重犯罪。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

不过话说回来,之于拾物酬劳,法律没有具体量化,对于是否属于“必要”显得模糊不清,以至于有时还真难以界定是否超越“必要”的限度。譬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就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可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因此,笔者建议,似可参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酬金比例,制定适合全国范围的酬金标准,尽快在法条层面补上这一短板。似乎可以依据遗失物自身的价格和保管的难度、捡拾的情况、返还的代价等综合考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让日后处置此类情况,有法可依,规范补偿。(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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