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13岁同学抢劫刺伤,法律应该保护谁?
2018-07-01 22:37:11 来源:汉网

6月4日,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网上称,她女儿玲玲被未满14岁男同学持刀抢劫,抢劫者得知没钱后还多次刺伤女孩颈部、手臂和大腿,并逼玲玲脱光检查。“我平时教给我女儿是生命最重要,所以前面的行为女儿都没反抗,但是他(黄某)最后想要强奸我女儿,这肯定就要反抗了。”邓女士说。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伤人者未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伤人者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邓女士表示,双方因协调未果,邓女士除了医药费外尚未得到任何赔偿。邓女士告诉媒体,她很担心女儿今后可能遭到报复。在接受“每日人物”采访时她提到,“村委会去他们家的时候,那孩子在电话里说,再这样闹,我还要去报复她的。”(6月30日潇湘晨报)

女孩遭男同学抢劫刺伤脱衣并企图强奸,这是一宗恶劣的犯罪案件,但由于施暴者未满14周岁,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让人不禁心生疑惑: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应该保护谁?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还是未成年施暴者?

首先,14周岁不应继续成为未成年犯罪的“护身符”。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只要未满14周岁,无论他犯下什么罪行,哪怕是杀人放火,都不必受刑罚。2012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发生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岁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死者包括他9岁的表妹、4岁的表弟,手段残忍至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就连这样的杀人恶魔也在未成年人保护之列。

2015年10月20日,13岁的刘宇(化名,初三)与两个未满13岁的玩伴,其中一个读初一,一个读小学六年级,在湖南某小学抢劫并杀害了一位素不相识的乡村教师,掩盖现场后如常上课上网……“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刘宇的这句话,无意中成了当天最可怕的潜意识。三人被抓获的当晚就被送往了邵阳市工读学校。“我们也很无奈,打不得、关不得,要么放了,回到社会上去,要么去工读学校。”一位办案民警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现在学界比较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因为现在的人发育成熟的比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时候,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年龄已经大大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应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可是,这个问题虽然讨论多年,但“一直在争议,一直被搁置”。试问,究竟到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调整呢?难道,非得等到未满14周岁犯罪行为跟成年人犯罪一样高发,才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其次,哪怕法律暂时不修改,也不能对未满14周岁犯罪无所作为。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我国对不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今后要健全完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言外之意是,未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交由“家庭教育”就算了事,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很少。而且,哪些人应该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均不明确。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必要时由政府教养”,还没有真正“落地”,也就没办法让他们“知道疼痛”,更不用说什么悔改了。

在“女孩遭男同学脱光割伤未立案”事件中,受害女孩的母亲表示:“我现在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法律的漏洞能补起来,社会上更多的未成年女孩能受到保护,而不是说法律保护的是这些行凶者。”但愿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而不非施暴者,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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