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惩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
2018-07-01 22:34:24 来源:汉网

时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屡次发生,有些情节还特别恶劣,令人发指。受害方报警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却不予以立案,导致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处,受害方最多得到加害人监护人的赔偿,更有一些案例反映出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及时、相应的赔偿。因此,社会舆论群情激奋,特别是为人父母者更是义愤填膺,深怕同样遭遇将临自己孩子身上,抵触情绪严重,负面影响较大。

那么,公安机关是在乱作为嘛?非也,公安机关是在依法行政。因为,公安机关是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那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又是什么玩意,怎么规定的?仔细阅读后才明白它是这样规定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2004年7月27日13岁的赵力宝在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强奸14岁女性,嫌犯因年龄不足14岁而释放;2013年11月25日10岁的李某在重庆长寿区某小区电梯中摔打1岁婴儿并从25楼抛下,嫌犯因未成年不予刑事立案侦查;2018年3月30日黄某在湖北孝感市某小区用剪刀将女孩张某抢劫后用剪刀刺伤,嫌犯黄某案发时未满14岁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这类似恶性案件频发,如恒河沙数,嫌犯都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出现困境。

对于《刑法》的上述规定,由于社会还有一定舆论支持,又兼之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和制定者认识差异,导致目前还没有看见有变通或者突破的希望。但是,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将14岁以下与刑罚完全隔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每一次恶性案件的发生,就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一次冲击,就是对社会舆论的一次考验,就是对社会不同群体的一种撕裂,就是对《刑法》精神的嘲弄。现在,家长为了保护孩子,只有教育孩子不轻易相信同伴,更不要相信同龄陌生人,在遭遇伤害时,以更加残暴的方式来反击对方保护自己;或者伤害发生后,受害方家庭想方设法以暴制暴,陷入暴力循环。

那么,现代法律体系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一现象又是怎么样的呢?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负刑事责任。美国大多数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

啰嗦半天,如何具体解决14周岁以下未成年犯罪的困境呢?窃认为,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幸福健康、维持法律尊严和实现犯罪行为应得到与其加害程度相当的法律惩处这一初衷,鉴于社会资讯发展和未成年人心智逐渐早熟的事实,在加强小学五、六年级学生法制教育前提下,修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相应条款,让10岁以上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得到刑罚惩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方综合性制裁,营造必要的社会警告和遏制形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利益,舒缓堆积起来的社会戾气。(俗人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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