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儿童伤亡事故频发,令有不少网友在惋惜的时候,也忍不住谴责一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让失职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多年,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丛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8月15日《华西都市报》)
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不妨先看看我们身边近期发生的那些不忍回首的案例吧!——7月30日,米易县湾丘乡麻窝村,家长疏于管理,五名儿童相约到水塘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8月5日,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的孩子忘记在车内,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同样是8月5日,广西南宁,有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母亲转背瞬间,小男孩被车碾压身亡……用不着再多举例、用不着再述说,这些事件已经令人揪心、惊心、伤心、痛心,唏嘘不已了!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还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不知细心的受众注意到没有,这类事件发生有一大不容忽视的“主因”——许多都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这些“马大哈”家长,那一刻没有履行监护的义务,那一时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反思了。
其实,很多意外是可以预防的、可以避免的。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责任重大!何以督促家长真正履行之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呢?办法也许有不少,其中“刑事惩罚”就不失为一切实有效的措施。它让相关法律长出“牙齿”,可以警醒家长的监护意识、警示家长的监护责任,通过法治理念、法治力量调动和倒逼家长尽责履职的主动性和危机感。
至于说,有声音认为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家庭的再次打击、再次伤害,笔者以为,这是过虑操心。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孩子被遗忘在车内高温致死,如果发生在校车内,司机等相关责任人会因此而获刑,但换作是家长的疏忽,则没有追究刑责。这也许是,有很多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附属品,未成年人监护被当成“家事”,公权力不应太多介入吧。这似乎不很公平。再说,家长因自己一时大意让孩子发生意外,事后满是自责和悔恨,也希望惩罚得到内心的某种“赎罪平衡”。很显然,这种追究刑责,其实也是“迎合”家长心理的一种需求。当然,对于刚刚经历孩子意外的家长,并不是就要一定“坐牢”。似乎可以依法在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妥善斟酌,不要对这样的家长造成“次生性伤害”,诚如有关人士提出的,可以单处罚金、管制、适用缓刑等,利用非监禁刑中的社区矫正措施或是禁止令,等等。
综上,面对儿童伤亡事故频发的严峻态势,包括刑罚“马大哈”父母在内的社会治理办法、法治创新举措亦当与时俱进,适时推出。(杨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