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园欺凌不能仅靠刑罚
2017-06-28 10:09:47 来源:汉网

日前,北京延庆初中生被逼吃粪的视频再次牵动起公众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延庆警方向社会公布了“5人被予以行政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处理结果,却引来很多网友的质疑和愤怒。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认为这7名学生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

以刑罚严惩,不是针对7名学生的暴行,更包含对被害人的同情甚至换位思考,对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乃至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无道理。但治理校园欺凌,并不是依靠刑罚那么简单,还应理性看待、认真辨析。

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到1997年刑法典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是“拍脑壳”想出来的,而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另外,日本、德国等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14周岁(包括)以上,可见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

如果顺应“我国少年儿童智力水平和辨别能力较30多年前有所提高”“法律应该与时俱进”等说法,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多少岁合适?13周岁?12周岁?如果因为个别案例性质恶劣,呼声很高,就比照着降低年龄,那么出现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或成年人利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又该如何?没有看到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简单地以偏概全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不仅有违科学严谨的立法精神,而且社会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我国历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的“最后手段”。况且,法律并不是“万能钥匙”,在预防、矫治等其他手段尚未配套实行之前,就依靠刑罚来解决校园欺凌,既不负责任,也难以达到目的。

李克强总理曾对校园暴力作出重要批示,“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启示我们,校园欺凌不能“一罚了之”“一放了之”,还需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从预防、保护、矫治、惩罚等多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还校园一片阳光和安宁。(谢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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