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主要靠跑?法律不该宣扬“逃跑主义”
2018-08-31 14:40:09 来源:汉网

近日来,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引起热议。绝大多数网友认为电动车主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也有一些知名律师撰文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江苏检察在线官微发表文章称“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我以为,法律不该强人所难,更不该宣扬“逃跑主义”。

法制晚报记者就该案本案采访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我以为,这种观点是误导法律强人所难。因为宝马男逃跑不等于失去了继续伤人的能力,他往车的方向逃,有可能拿出别的武器,即便没有,也可以绕个弯回来继续伤害甚至杀害电动车主。面对这种无比凶残的施害者,反抗者只有在看到对方倒地不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即便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看,恐怕也没有人敢断定,宝马男逃跑就意味着行凶终止,电动车主就绝对安全。更何况,在面临生命威胁的现场,电动车主无法清醒到准确判断形势的微妙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电动车主及时停止追砍,是非常冒险的,等于拿遭到不法伤害的公民的生命开玩笑。

另外,江苏检察在线官微发表题为《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文章,指出: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怎么就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我实在想不明白,正当防卫为什么要宣扬“逃跑主义”。

在现实中,大部分正当防卫不被认定,说明法官判案陷入了误区,更多地考虑了保护行凶者而非被迫自卫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应该有纠偏的勇气和担当,而不是引导人们“走为上计”。

如果逃跑能避免被伤害,当然不妨逃走。但很多情况下是无法逃脱的,难道只有乖乖等死?比如,在本案中,如果电动车主逃走,很可能被追砍致死。在于欢案中,如果于欢逃走,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母亲受辱。

而且,《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这篇文章的主旨,并非叫人们在遭到不法伤害的时候,为了自保而逃跑,而是叫大家为了不惹事而逃跑,免得被判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这是法律授予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的权利,在无法准确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终止的情况下,就不应该要求公民放弃这个保命的权利。

总之,法律是用来保护守法公民,用来维护正义的。法律应该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能强人所难,要求人们冒着生命危险去做根本无法把握的事情,更不能宣扬“逃跑主义”,否则,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剧人们的不安全感。(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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