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可合法收养具有现实意义
2016-07-01 07:14:00 来源:武汉晚报

史洪举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制定于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方可成为收养对象。那么,依法解救的被拐儿童显然不能被有爱心、有能力且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合法收养。。

按照当前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既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也不得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其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

囿于各种因素限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儿童健康成长。还有一些迫切希望收养的家庭,只得与被拐儿童建立事实收养。造成“养父母”和“养子女”处于灰色收养地带,不能光明正大地言明双方关系,给被拐儿童的入学、就医、就业带来不便。

本着“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妥善安置。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关怀与温暖。

还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即无论被拐儿童是被福利院收养还是被家庭收养,在遥远的地方,如何平衡其合法的养父母与将来可能认亲的生父母间的关系,值得深思。否则寻亲成功后,一边是有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边是骨肉至亲的生父母,且双方均无过错,很可能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

这就考验着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利的水平与能力,对此,必须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必须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尽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

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穷尽各种措施后确实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养。且应由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随时跟进,适当监督指导,维护被拐儿童合法权利。同时对寻亲成功后如何妥善处理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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