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蝶通讯员彭燕娥金睿)昨天,武汉市人社局在全市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上通告,22日起,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应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取得参保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方式及缴费标准为: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应缴金额=合同造价×2‰×[(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22日起,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建部门窗口旁设立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将正式开展业务,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同日起,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或已经开工的项目,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可通过www.wh12333.gov.cn下载),按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到相应窗口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提交参保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人社局表示,对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我市计划到2017年,实现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