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先行赔付”还需配套制度撑腰
2016-08-25 04:01:00 来源:武汉晚报

张西流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为此,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网购规定“无理由退货”,彰显了消费者“后悔权”。这次北京工商部门又同11家知名电商携手推出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可以说监管和维权的又一次进步。

网购“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实行网购“先行赔付”,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然而,有了“先行赔付”制度,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先行赔付”的规定,主要对网购等领域影响最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事实。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

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电商,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管理部门和维权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可见,网购“先行赔付”,还需监管“先行介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

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网购“先行赔付”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网购“先行赔付”仲裁机制,针对网购“先行赔付”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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