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好友担保被告上法庭
2016-10-20 06:09:00 来源:武汉晚报

徐向阳法官在接听读者热线。

记者金振强摄

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好朋友小刘找别人借钱,需要担保,小李二话没说就签了担保协议,没想到给自己“挖了个坑”。小刘没还钱,债主王某将小刘和小李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小刘却根本没现身。

2015年11月,小刘资金周转困难,就找到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将王某介绍给小刘,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小刘向王某借款15万,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4%,小刘以每个月偿还等额本金并支付等额利息的方式于每个月8号向王某偿还本金12500元,利息2100元。小刘借这笔款需要担保人,他就想到了好朋友小李。“小刘说一定能按时还款,我想能帮就帮咧,就做了担保人,”小李签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和《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协议》,愿意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12月8日,小刘给王某支付了本金12500元,利息2100元,从此以后就再没还过款。2016年年初,王某到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小刘和小李,要求两人偿还欠款以及利息。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小刘根本没在法庭露面,只是向王某偿还了5万元,但是剩下的欠款小刘没再理会。小李作为被告在庭审上答辩,因为小刘在借款时,与王某约定了抵押名下的一辆私家车,他认为应当先处理小刘的私家车进行还款,而不应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小李作为借款担保人,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小刘向王某偿还的5万元没有明确属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应优先充抵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利息,小刘向王某偿还剩余的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王某对于抵押车辆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小李对于抵押车辆确立的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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