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团通知书视作合同副本具有法律约束
2016-10-25 08:16:0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明凌翔)昨天,本报在第6版报道了《武汉8名游客马来游成“囧途”》,直指旅行社在收取游客人均5300元团费后,竟全程不派领队随行,导致游客在当地沟通不畅、行程混乱、后勤服务不到位等。对此,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时介入调查,并表示将追究康辉旅行社相关责任。

昨天上午,游客廖女士再次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旅行社的出团通知书。记者看到,上面在“服务标准”第二条中明确注明:全程中文领队及当地中文导游服务。而双方所签的合同中,写明了“这8人独立成团,同意出境社委托其他出境资质的出境社履行合同”,关于是否配备领队并没有注明。

随后,记者咨询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生林。他表示,此次行程的出团通知书应被视作旅游合同的补充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若旅行社不安排领队随行,应该在给游客的出团通知书上特别注明,关于旅行社称合同中没有备注领队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此外,《中国人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免去自己法定的义务。不管游客是否同意为其安排领队,旅行社都必须安排专职的领队按合同及副本中的约定完成旅游行程计划。

对此,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管所所长周俊解释,在旅游行业里,一般游客报名人数达到16人,旅行社才会考虑派领队,毕竟领队服务也会产生费用成本。关于旅行社与游客是否在签订合同时达成口头协议,他们将当面调查核实。而出团通知书中既然约定了全程领队服务,旅行社此举既违约又违法,他们将依法依规追究康辉旅行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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