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协商决定:同意王纪娟(女)、刘刚、苏建平、李燕(女)、李先勇、罗时春、胡先强、姚建成、秦锋、徐薇(女)、殷志峰、高丹彦、麻杰、隆印(按姓氏笔画排序)等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2016年1月6日政协武汉市十二届24次常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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