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田甜记者李亦中)通过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原装进口汽车,却不能享受4S店“三包”服务和常规保养,车主起诉销售公司涉嫌服务欺诈。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车主诉求。判决目前已生效。
2013年7月23日,姜某与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姜某向销售公司以信用卡分期方式,购买一辆英国整台原装进口路虎揽胜汽车,车价为209.8万元。合同约定,姜某应分期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而销售公司应协助姜某办理汽车保险、上牌、抵押登记等手续。
同年9月,姜某领回一辆崭新的路虎揽胜5000CC越野车,但其在办理新车上牌的过程中不很顺利,怀疑车辆不是原装进口;随后,其到正规4S店要求参加“三包”服务和常规保养,被拒绝。姜某因此认定,卖家故意隐瞒该车是走私拼装车,违背双方约定,且价格畸高,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
2015年3月,姜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被告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退还车辆,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对自己给予3倍赔偿。
销售公司列举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车确系进口原装车,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法院判定,姜某认为该车辆为走私拼装车辆无事实依据。经法官释法,姜某打消了车辆来源的疑虑,但还是对价格过高、不能享受4S店服务等耿耿于怀。
法院认为,即使有价格虚高的情况,也应当由物价、工商部门对卖家处以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买卖合同的成立。至于其车辆不能享受4S店免费服务,法官解释,姜某购车时国家对家用汽车并无实行“三包”的强制性规定;购车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所购车辆可以在中国4S店免费保养,并且姜某未在开设4S店的路虎品牌汽车授权销售商处购买车辆,其应知道所购车辆可能无法享受4S店免费保养服务,因此,姜某认为销售商构成服务欺诈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