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倾力找到所有非法疫苗受害者
□本报评论员
据媒体近日报道,山东济南破获一起疫苗非法经营案。自2010年起,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二类疫苗,未经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其背后是一个涉及庞大的问题疫苗销售网络,销售疫苗累计逾200万支。专家愤然慨叹:“这是在杀人。”
说涉案人员“是在杀人”,是因为其疫苗销售不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冷藏储运要求,很可能失效,从而使注射疫苗者失去“救命”的机会。注射疫苗目的是预防疫病,像狂犬病、破伤风等,打疫苗实际上是唯一有效的救命手段。而问题疫苗让这一切落空。
制止问题疫苗杀人,必须对疫苗非法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现在庞某卫母女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各省在协查中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但在这种对侵权者入刑问罪的治理模式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是,被侵权人的权利往往不了了之。庞某卫非法销售疫苗远逾200万支,受害者可能以百万计。专家建议追查疫苗流向,找到每一位接种疫苗的受害者,为他们补种疫苗并予赔偿。但从以前类似案件处理情况看,这项繁琐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非法经营疫苗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进行刑事追究十分必要。刑事追究目的在于惩前毖后。但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正义有两个方面,一是让侵权人受到必要处罚,二是让受害者获得相应补偿。在我们社会,经常听到侵权者叫嚣:“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他们实际承担的通常也只是刑事责任。
在不少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惯于让坏人坐牢,轻受害人权利救济。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权利被搁置,民事索赔往往不了了之。就是不少侵权案件,也是以刑代赔。舆论上,人们经常呼吁“治乱用重典”,似乎坐牢、杀头方解我心头之恨,也是正义最彻底的实现。
侵权案件以权利救济为主,刑罚成为辅助手段,这是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比如2005年,美国杜邦公司被爆20年前就知道特富龙产品对健康有威胁,却隐瞒公众,消费者集体向它索赔50亿美元。我们社会有一个顾虑,是担心奸商财产资产有限,法院判赔没法执行。但坐牢体现笼统的道义责任,由法院厘清侵权的经济责任,可以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让邪恶的侵权者倾家荡产,其对奸商的震慑比坐牢还大。
处理疫苗非法经营案,除对涉嫌犯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外,还应重点给予权利救济。要花大力气找到所有受害者,补种疫苗,消除健康隐患。由于受害者分布零星,要找到他们难度较大。但想一想他们的健康风险,就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以对他们、对全社会有一个交待。
同时要在司法上明确侵权者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明确界定侵权者以及各种连带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庞某卫可能赔不起,但她的上线有疫苗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下线有疫苗注射机构、疾控中心,法院可不可能判令他们分别赔偿呢?对奸商和失责者无情,就是对人民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