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第一批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及其道路交通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第一批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为:黄陂区临空东街(临空中路路口至临空南路路口);新洲区阳逻机场路(金阳大道路口至金山东路口);蔡甸区琴川大道(什湖农场至中法友谊大桥路口);江夏区伊托帮大道(规划一路路口至规划二路路口);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五路(环湖中路路口至环湖路路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兴城大道(陡埠路口至通江二路);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中路(光谷大道至凤凰园三路)。
二、道路通行的高峰时段(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以及每日零时至5时,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内不得学习驾驶。
三、机动车行经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四、自学人员在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自学用车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学车专用标识,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协管人员的疏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自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