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这是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作出的规定。意见中说,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意见同时规定,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也可获得救助。但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追回。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在救助申请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等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救助。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这份意见还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发放程序、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