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周昶卢涛段晨晨)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蔡甸区纪委获悉,该区一名村委会干部在村级财务中报销“焰火”费等个人费用,被通报批评。
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某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今年51岁,2000年6月入党。办案人员介绍,在2015年开展的全区财务票据大检查中,发现杨某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在村集体财务签字报销用途不详的“焰火”费用240元,以及少量香烟费用,违反了财经纪律和相关规定。
办案人员说:“杨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用集体资金支付不合规定的‘焰火’、香烟等费用,虽然数额不大,但影响很坏,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条例
原文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章第6条第6款、第四章第20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办理村务为名,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应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执纪
者说
“旮旯里的小腐败”搞不得
在全党上下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新形势下,仍有人顶风违纪,我行我素,说明一些党员干部仍没有转变观念,没有适应作风建设的新常态,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缺位失位现象。有人认为,从严是一阵风,刮一阵就会过去,看不清大势。还有人认为,从严是查处大问题的,在旮旯里搞点小腐败,谁也看不见、管不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微腐败”行为看似不起眼,但任其发展下去,离大问题也就不远了。
党员干部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要用法制化堵塞漏洞,让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切实承担起责任。(记者黄征通讯员周昶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