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可约见 国家机关负责人
2016-12-02 08:23: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朱博匡仁杰)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省人大代表可就相关事项,按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操作规范。我省制定出台该办法,旨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可就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约见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代表可就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对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

同时,代表不宜对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提出约见。

代表约见需提出书面申请可邀请媒体参加

办法规定,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月内书面答复

根据办法,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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