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机关 收到企业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2016-12-15 04:16:00 来源:长江日报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投资管理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相关负责人说。

既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这就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是不断缩小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5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超过56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企业投资。如此庞大规模的企业经济活动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以服务、规范和引导。出台《条例》,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基本程序,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统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企业投资权益,促进有效投资增长。据国务院法制办

︽条例︾这样规范核准和备案行为

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规范项目备案行为: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优化服务: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严格责任追究: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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