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新规“私密处不准别人摸”有何不可?
2014-02-19 13:43:55 来源:汉网

近日,泸州市中小学正式开学的第二天,泸州的中小学都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宣传新出台的“泸州中小学生安全行为十不准”。这“十不准”除了包含了“不准在放学路上逗留、打玩、乘坐无载人资质的车辆”等常规内容外,第六条规定“不准别人触摸自己的私密部位”,对此规定,广大网友褒贬不一。(新华网2月19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该法规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意外伤害、侵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从角度来讲,青少年都属于弱势群体,是需要时刻重点保护的对象。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教育部门、学校,都应该制定科学而详细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泸州市中小学在开学的第二天就将“学生安全行为十不准”作为开学第一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点赞。

笔者认为,广大网友之所以对新规褒贬不一,根源就在于其中的第六条“不准别人触摸自己的私密部位”。试问,这条规定有何不可?提法有何不当之处?我相信,当全市中小学学生拿到此规定的时候,稍微大一点的孩子都明白规定中的含义。即使稍微小一点的孩子,在家长的正确教导之下,也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孩子看来,这只是一条规定而已,况且这规定确实对保护青少年是有帮助的。倒是我们作为大人,在没有任何实际论证的情况下,盲目见字猜意,评论好坏,对规定无端评判,这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在进行青少年教育的时候,往往都会说,“要加大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教育力度,切实提高青少年教育意识……”试问,这“加大”二字如何掌握,怎么做才算加大?“切实”二字如何落实,什么标准才算是落实了?今天,株洲市教育局将自我保护教育进行的具体化,具体到了每一处细节,这一点难道不好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英国儿童十大宣言吧,或许从中我们能获得默写启迪: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食用陌生人的饮料和糖果;不与陌生人说话;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不保守坏人的秘密;坏人可以骗。(王海峰)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