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罪" 堵住人情世故“四风口”
2014-09-29 09:45:44 来源:汉网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关于收受礼金是否定入罪的说法一直备受关注,同时,也不乏一些官员善于抓住法律“漏洞”,以“人情往来不属受贿”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在现行规定中,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必备条件,就是收受人明知送钱人有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请托事项,否则就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所以,这也使得一些官员心存侥幸,认为礼金是人情往来,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算是受贿,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出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属重要节日、婚丧嫁娶,那些想打通关节、和领导联络感情的人,把“重要节点”看做是投资或回报的良机,以“节日拜访、走人情”为名目。而一些贪官平日里慑于法纪,不敢把手伸得太长,面对行贿人口中的“节日拜访”,私欲便急速膨胀,乐而忘“廉”、心安“礼”得,把行贿受贿当作了正常的礼尚往来,为以后大量受贿埋下了伏笔。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将打破人情往来“受贿借口”。(文/曾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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