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就应该是在法律之外?
2014-11-28 12:54:11 来源:汉网
 
  据报道,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称,常委会会议对此事进行表决,17名到会代表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议案未获通过。
 
  消息一出,众人纷纷义愤填膺,人大代表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吗?大部分人的想法都是如此。
 
  因为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以,松江公安分局的作法完全符合相关程序。但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不通过,这结果着实让人意外。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获有刑事豁免权,本意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代表选民更好的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在调查、伸张民意时被权力迫害。法律保护的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为庇护违法行为的免死金牌。
 
  由此看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此次的评议结果显然有悖豁免权初衷,证据确凿却不能惩治犯罪实在荒唐。
 
  虽然在此事引发轩然大波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上海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再次进行审议。但是,我们还是不得不对整件事情进行深刻的反思。
 
  事件中的松江公安分局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双方的作法都合乎法规的要求,但出现的结果却是显而易见的有悖依法治国精神。究其原因,还是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刑事豁免权所涉及犯罪是否与履职行为有关缺乏精确严格的界定,才会让那些不负责任、滥用权力和责任的人有机可乘,从而最终导致这种颠倒黑白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障治理的效果!(文/曾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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