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执行公务遇车祸谁负责
2015-03-27 14:13:26 来源:汉网

3月26日下午,30岁的刘建躺在川大华西医院(微博 微信)上锦院区的ICU病房内,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他是汶川县(微博)绵虒(sī)镇人民政府的一名西部志愿者。一天前,刘建和包括该镇纪委副书记熊作贵在内的四名同事一同驾车前往绵虒镇板子沟执行公务,在返程路上发生车祸,另外四人不幸死亡。(华西都市报3月27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多元化、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其他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渐突出,而相当一部分与职务、职业或劳动关系有关的行为的认定缺少依据。于是,就出现了广义的职务行为。

据汶川(微博)县委宣传部介绍,熊作贵一行人刚从板子沟村执行完公务途中,汽车发生了翻车事故。该行为符合单位的批准指示。因此,从其行为特点考察,完全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所以,邓某“私车公用”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汶川县已成立了“3•25”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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