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传已怀孕5个月并在安徽领取准生证的贵州教师覃谊因户籍地和工作地再婚生育二胎政策不同,面临是要饭碗还是要孩子的选择困境。
5月12日,覃谊收到贵州荔波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和计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责令她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一则《两省政策冲突孕妇被责令引产》的报道引发网民持续关注,在网民的声援下,5月18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回应在专门请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后,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贵州省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
在网民还在热议再婚生育二胎政策究竟应该是遵从户籍地政策还是居住地政策时,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以快速的反应,及时将问题上报并向网民做出了回应。可见贵州卫生计生委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中及时得当,彰显了“政府部门由‘端菜’变为人民群众‘点菜’”的职能转变。
两个内容截然相反的通知,却使覃谊夫妇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孩子可以正常生育了;但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的现象依然没有解决,再有覃谊夫妇的现象是否也能善终呢?
关于再婚生育二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设定的条件是:“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则规定为:“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很明显,二者有着明显区别。覃谊夫妇适用无论适用安徽还是贵州的规定,似乎都有规可依。在网络的热议下、网民的声援下,最终在贵州卫生计生委的积极应对下,先前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被认定无效,覃谊夫妇适用了安徽的规定,可以生育二孩。但地区间截然不同的再生育二胎政策,难免不会不再遇到覃谊夫妇同样的事件。
究其出现地方法规对同一事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立法权的下放,使各省的地方性立法有了裁量空间,也在客观上造成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省际冲突。但目前我国对于省级法规冲突并无明确的解决机制,到底应是依据居住地政府部门依照居住地法规进行管辖还是采取户籍管辖原则依然存在分歧。
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必然造成公民生育权利的不平等。如何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可能需要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据悉,笔者所在的省份对“再婚生育二胎政策”的规定与贵州省的规定是一致的。倘若在笔者所在的省份,覃谊夫妇的再生育问题同样会遇到难题。对再婚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进行统一,从长远看,虽然我国户籍政策在进一步放开,但是这种省际间的法规冲突不免会面临“同一问题不同省份不同规定”难于适用的难题,整体上容易造成国内法规的不协调。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快速的反应只解决了覃谊夫妇的问题,网络舆论的声援更是促进了这件事情的解决,但更多像覃谊夫妇一样的问题,还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上统一规定。
覃谊夫妇的事件不免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国家对“单独二孩政策”做了统一部署,但对“再婚生育二胎政策”却没有统一的新的部署。这不免会引发潜在的冲突,增加地方法规的适用难度,统一的“再婚生育二胎政策”已迫在眉睫。(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