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 开辟考试诚信新时代
2015-10-07 22:08:37 来源:汉网

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近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考试作弊入刑”终于从民意吁求变成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诚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失信现象频发,给社会交往、沟通等诸多方面留下“阴影”。官员欠债不还当“老赖”,考生作弊扰乱考试公平,网络删帖谋利益……一少部分的失信,却让众人来埋单,这股歪风邪气,唯有用法律之剑,方能及时刹住。

考试舞弊,不仅不利于国家人才的选拔,也扰乱了整个考试的公平正义,更是对他们考生的不公平。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数不胜数。当然,这些仅是被查处的,不知还有多少考试舞弊现象在偷偷的进行着。

说到底,考试作弊现象愈演愈烈,根源还在于违规成本过低。一直以来,对考生作弊,考试部门往往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严重点禁考两年,几乎不会对作弊者造成巨大影响。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学习成绩差的考生,怎会不愿意赌上一把呢,采取作弊得来高分。同时,相关部门对替考者处罚力度不够,对生产作弊产品的商家追责不力,使这些考生作弊帮凶,肆无忌惮,长期逍遥法外。

如今,作弊入刑无疑给考生戴上了诚信“紧箍咒”。 刑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此高的作弊成本,你还敢轻易涉险吗?显然不会。作为考生,在作弊成本如此之高的背景下,恐怕也会仔细算算“成本账”,作弊划算不。在面临入刑的危险面前,相信考生会选择止步。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制造作弊工具商家的打击力度,别让作弊工具在市场上泛滥。(心情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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