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公函”屡惹是非的背后藏着什么
2015-10-22 11:44:11 来源:汉网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2015年10月21日   新浪网)

回顾这些年来,此次行政机关“公函求情“并非个例。

2010年6月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公函“警告”涪陵区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发生群体性械斗,源自一起库矿权纠纷案,该案先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未执行。2010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2014年4月,《中国青年报》曝光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发文以“如果不放人,将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为由“请求”法院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2014年8月,太原“复旦博士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二审期间,太原晋源区政府以“被告人家属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发函致山西省高院和太原市中院,希望法院慎重量刑。

类似的“公函求情”还有很多,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享有独立审判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各地政府机关的各种“求情公函”却时有公然出现在法庭上。动之以情以“家属到单位求情”,晓之以理以“平时工作突出,贡献大”,更有甚者警告威胁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各种理由,希望通过公函让法院减轻刑罚。而不少法院虽未承认判决受政府求情公函影响,但碍于情面或上头有人招呼,不少公函被法院收入卷宗或列为证据。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机关出具公文为被查处官员求轻判,这一做法却有不妥。

第一,法院判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量,若是因行政机关的求情公函,而使罪犯获得轻判,显然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相违背。同时,若是罪犯因求情公函获得轻判,那对于无公函求情的人来说,无疑是极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求情公函无疑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预,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与我国提倡的依法治国精神相违背。

第二,在我国法律中,功过不能相抵消,罪犯犯罪前的功劳、在当地的影响力跟罪犯犯罪后应该受到的惩罚,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立功时,应该受到表彰,犯罪后,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只有功过分得清楚明白,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

第三,政府部门的求情公函即便只是出于一番好意,即便法院并未采纳求情公函,但事情一旦被媒体曝光,就会引起强烈的舆论争议,民众会质疑政府机关出求情公函的用意,是纯属好心,还是为掩饰其他人员的责任,或有不可告人的利益黑幕等等。同时,也会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造成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公正性丧失信心,这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过程中,怎么实现这些制度,还需要更加细化、具体的配套措施,只有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得到充分保护,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走得更长久稳定。(荆棘里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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