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年龄”的官员哪来“真诚信”?
2015-11-19 09:46:33 来源:汉网

2015年9月,江西省抚州市纪委通报了1起党员干部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广昌县环保局原局长刘赟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出生年份,欺瞒组织,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给予刘赟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11月16日,央广网)

“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断崖式降级”,当地组织部门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也难怪会在当地掀起不小的波澜,引得不少党员议论纷纷,认为“虚报年龄不是大错,何必小题大做深究。”“纪委太较真了,虚报年龄也要被处分”。因为“虚报年龄”就被摘掉乌纱帽真的“冤枉”了吗?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从心理层面来讲,个别官员之所以乐于篡改“三龄两历”还在于“有所图且有所得”。 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多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有些人为了“占位子”、“图帽子”,起了偷奸耍滑的“打猫心肠”,条件不够“创造”条件也要上。山西河津住建局局长薛新民先后改了四次年龄,时间跨度长达9年,想来是为了适应各类任免的年龄限制。这种利用职权对个人档案进行随意涂抹、篡改的行为,表面上凸显出个别机构、部门人事档案管理的无序和混乱,但实质上暴露的却是个别干部漠视、无视甚至蔑视纪律的作风。正因为刘某不把纪律规矩当一回事,才会从年龄造假、学习造假、履历造假发展到违规发放福利、接受服务对象财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列为“十不准”之一。从纪律层面来讲,这位局长虚报瞒报年龄的事实也适用撤职、降级的相关处罚。

刘某“倒霉”的确不是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吃饱了撑的”,而是自己不诚信、不老实导致的“不作死就不会死”。但个别党员干部认为“处罚太重”、“小题大做”的心理却凸显出干部队伍中一些思想观念、纪律意识方面的大问题。唯有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精神,坚持不懈的在干部队伍中推行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才能让“纪律法律就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这一观念在所有党员干部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任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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