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的6种形式潜规则,你怎么看?
2016-05-09 09:18:19 来源:汉网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近日发布了《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前以潜规则为名,受贿、索贿现象仍然不在少数。个别领导干部认为,逢年过节收些礼品、礼金是人之常情,并不为过,最多算是违纪;更有甚者,对于“吃回扣”“拉关系”等认为是市场“潜规则”、是社会普遍现象,难以自律。在对该报告进行梳理后,总结出潜规则的6种形式,并邀请检察官进行了点评。(2016年5月3日 检查日报报道)

以下的6种形式,都犯有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并且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我是入股,不是受贿”

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因而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有些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这种犯罪方式带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权力出资,是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我是理财投资,不是受贿”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投资渠道不断演变更新。行贿人和受贿人为了给双方的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这种犯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经过长期的感情投资形成的比较固定的朋友圈,非典型性贿赂特征明显。他们之间不是明显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利益输送,通过投资理财,获取稳定、可预期的理财收益,其实质还是权钱交易行为。

“我是请人帮忙装修,不是受贿”

国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坚守法律底线,虽然他们掌握着大量的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工程款支付、项目验收等方面的权力,但是他们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把公事和私事分开,防止工程承建商利用漏洞对他们进行拉拢腐蚀。

“这是朋友帮忙,不是受贿”

因为是朋友,以为是帮忙,不是受贿。其实,这只是为受贿找的借口。

“我是借钱,不是受贿”

在中央和地方严惩职务犯罪的大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钱”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屡屡发生。因资金紧张,写了借条,。但长期不还,直至最后,签写假的收条,以此种方式受贿10万元钱。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其实质是权力寻租,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犯罪。

“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春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亲友互赠礼品是传统习俗。正是受这一传统习俗影响,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过节收礼顶多属于一般违纪,问题不大,让与其有着业务交往的行贿人以“拜年”名义向其行贿。

对于这种构成受贿罪的官员,应该加大惩处,国家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为大家争取更好的生活,不要让贪污腐败的念头让你一辈子都有污点,不要让你的家人子女就为了你的恶念,都抬不起头。虽然现在的贪污现象还是很多,但是我们要守住自己的原则与底线,“出淤泥而不染”,要学习“莲花”一样的品质。(彩虹糖)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