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优先购票”权利需理性看待
2016-05-12 16:02:34 来源:汉网

因在火车站的爱心售票窗口购票时,售票员未让优先购票,伤残军人徐先生将铁路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8000元。记者近日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5月8日新华网)

因为丢失火车票被要求全额补票,雷闯“任性”因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受到同等服务,以及因列车晚点等等原因状告铁路,一时间铁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可见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但同时也意味着铁路部门的服务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让部分旅客在接受服务的过程感到不满意,这些都需要铁路部门不断的思考、不断的改进,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如此次伤残军人徐先生因购票过程中未享受到优先购票的权利,因而再度将铁总告上了法院,又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究竟徐先生的权利受没受到侵害,铁路部门是否如徐先生所说阻碍了徐先生行使优待购票的权利,还需理性的看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颁布的文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由此可见,徐先生拥有优先购票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而铁路售票人员拒绝了徐先生行使优待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做为一个企业,考虑到广大旅客和铁路自身的利益,必定会制定自己的规章和制度,执行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铁路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否则就会给企业和旅客带来更加不公平待遇。所以说,徐先生行使优先购票权利也要符合铁路部门规章制度的范畴,超出了范畴,铁路工作人员拒绝也是有法可依的。

如此,铁路部门服务虽然还有不足,但铁路部门一直不遗余力的予以改进,而铁路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铁路部门也一定不会护短,一定会给旅客一个满意的答复。如徐先生这样的伤残军人行使优待权利,铁路部门也一定要依规定予以支持和配合。相信对于此次事件,铁路部门和徐先生一定会协商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而最关键的是徐先生的行为也必定会给铁路部门带来了一个触动,铁路部门会因此而有所改进和完善,最终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完美、更人性化、更符合大众利益的优质服务。(周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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